(2015)鄂五峰刑初字第00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 遗弃罪 一审 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曾某某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刑初字第00102号之一自诉人田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某。辩护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穆金菊,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田某某以被告人曾某某犯遗弃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决定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王志立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唐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向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