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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刑初字第00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 遗弃罪 一审 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曾某某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刑初字第00102号之一自诉人田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某。辩护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穆金菊,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田某某以被告人曾某某犯遗弃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决定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王志立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唐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向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