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行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朱秀文诉林业局撤销林权证行政行为违法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2行终52号上诉人朱秀文,男,1951年4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开原市。上诉人朱秀文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秀文称:其自得知林权证被撤销后,即自2009年9月就开始到开原法院行政庭起诉,因没给立案一直上访上告至今,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本院认为,该案系因上诉人朱秀文认为林业局向马家寨乡腰堡村一组颁发林权证,并废止朱秀文林权证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利而产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朱秀文提起诉讼符合以下条件:朱秀文是林业局向马家寨乡腰堡村一组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是废止朱秀文林权证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昌图县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行初1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昌图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昌宏代理审判员 刘 璐代理审判员 高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