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崔国兴与卢德林合伙协议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兴,卢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97-1号申请执行人:崔国兴,男,1971年7月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卢德林,男,1971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以(2015)青执字第79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镇名峡人家小区5套(以物抵债),分别为:3号楼1单元502室、17号楼2单元602室、37号楼3单元502室住宅房、利民东街13号、15号商业房,并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股资及利润77.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04元、申请费102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德林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镇名峡人家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17号楼2单元602室、37号楼3单元5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