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民初1219号原告李某甲,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李某乙,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项士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一名,取名李嘉旭,现年7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较深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被告甚至殴打原告。近一年,被告外出打工,对原告以及李嘉旭不闻不问,也不支付二人的生活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嘉旭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未打过原告,也未对原告和孩子生活不负责。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示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证据2、结婚登记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认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李某乙举示证据如下:证据1、欠款明细,证明原被告有共同债务28000元,外债其中有由于夫妻吵架别人拉架,把拉架人打坏的赔偿款。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所举证据,与本案相关联,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取名李嘉旭,现7周岁。婚后无共同财产、存款,外债28000元,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男孩李嘉旭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珍惜夫妻感情,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举示相关证据。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且被告不承认感情破裂,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双方共建家庭对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可提供良好环境,因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离婚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士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