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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忠伏与孔令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伏,孔令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278号原告刘忠伏。被告孔令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伏诉被告孔令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刘忠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伏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刘忠伏承担。审判员  杨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