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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高密市盛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栾臣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盛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栾臣,单相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特25号申请人高密市盛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平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日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仪晓峰,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栾臣,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住高密市。申请人单相莲,女,汉族,1972年12月19日生,住高密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2016)高诉调字第107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马江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高密市盛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栾臣、单相莲因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经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2016)高诉调字第107号人民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栾臣、单相莲欠申请人高密市盛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复合材料款67688.00元,已于2016年2月5号偿还7688元,尚欠款60000元。由申请人从2016年4月份起、每月30日前偿付10000元,直至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为止。申请人自愿放弃追究利息损失。二、付款方式:申请人栾臣、单相莲于每月30日前,经银行直接汇入申请人高密市盛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开户的、户名为于海滨、账号为62×××17的账户内。三、申请人栾臣、单相莲应按期偿付欠款,如任一期未足额偿付,申请人可就全部余额申请强制执行。四、本协议达成后,由申请人申请解除申请人栾臣在中国建设银行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五、其他事宜各方互不追究,本次纠纷调解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密市盛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栾臣、单相莲之间达成的(2016)高诉调字107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