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字第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建伟、许正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建伟,许正英,姜玉会,葛永焕,姜玉森,姜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字第606号之一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告姜建伟,男,汉族。被告许正英,女,汉族。被告姜玉会,男,汉族。被告葛永焕,女,汉族。被告姜玉森,男,汉族。被告姜建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建伟、许正英、姜玉会、葛永焕、姜玉森、姜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众多且有外出打工者,送达困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际森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靖宝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