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营口中技建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张晓娜买卖合同利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口中技建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张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23号申请人营口中技建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张晓娜,女,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营口中技建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申请张晓娜的买卖合同利纠纷一案中,营口中技建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营口中技建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张晓娜名下的长春市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