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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陆寿余与陆文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寿余,陆文林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695号原告:陆寿余,男,1930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陆林,教师。(系陆寿余儿子)被告:陆文林,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寿余诉被告陆文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寿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寿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寿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陆寿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