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秀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秀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995号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大厦6108室。法定代表人黄岩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职员。被告吕秀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秀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蓝海苑物���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春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