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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金文与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加富、姜荣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文,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加富,姜荣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190号原告刘金文,女,生于1961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法定代表人袁国福。委托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加富,男,生于1967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第三人姜荣洪,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原告刘金文与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加富、姜荣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金文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加富、姜荣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文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刘金文负担。审判员  庞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