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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伏宿被告邮政储蓄银行贺兰支行等保险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银河东路西支行,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106号原告马国伏,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王斌,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银河东路西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负责人吴洪涛,该行行长。被告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闫志斌,该公司经理。原告马国伏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银河东路西支行、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马国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银河东路西支行、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国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伏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银河东路西支行、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国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晓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