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511号原告吕某,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郑某,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兰曲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