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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511号原告吕某,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郑某,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兰曲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