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定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刚,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勤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勇,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淮滨县。原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晓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劳特斯电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陈勇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5日签订了《金牛国际会所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合同》,被告承包了原告开发的位于浉河区金牛办事处十八里庙金牛国际会所项目的空调安装,工期6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先后支付工程款965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16日开始施工,但只完成了部分安装,且未能在约定的60日工期内完工。此外被告已安装的空调存在漏水、漏风、出风、温度不达标等多种严重的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原��已多次通知被告限期整改各种质量问题,被告也同意整改并作出承诺,但迟迟未能整改合格,致使工程至今未能验收使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整改合格后结算工程款,解除安装合同并承担565500元违约金。被告江苏劳特斯电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陈勇未到庭应诉及答辩,亦未提出反驳和抗辩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营业执照、被告资质证,证明被告具备空调安装的合法资质。证据二:《金牛国际会所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的《金牛国际会所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约束力。证据三:付款凭证5份。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调试合格前已支付被告工程款965000元,超过合同约定应付合同价的50%,提前超付工程款239975元。证据四:律师函一份。证据五:整改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罚款单各一份。证据六:被告回复函一份。证明被告认可存在质量问题并2015年1月6日回函承诺积极整改,承诺2015年1月底整改完成。证据七:设计单位报告一份。证明被告施工达不到设计效果,存在7项严重的质量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但被告迟迟不予整改导致是原告会所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未到庭应诉及发表质证意见。综合上述证据,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6月5日签订了《金牛国际会所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合同》,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原告开发的位于浉河区金牛办事处十八里庙金牛国际会所项��空调安装合同,合同总造价1450000元,工期6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先后支付工程款965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16日开始施工,未能在约定的60日工期内完工,只完成了部分安装。且被告已安装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通知被告限期整改各种质量问题,被告也同意整改并作出承诺,但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修复工作。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劳特斯电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且已完成的工程施工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被告又未按照承诺进行整改修复,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安装合同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从2015年2月1日到起诉之日2015年7月15日共165天)按总金额1450000元的0.2%/天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对已完成的工程30日内整改合格并结算工程款的诉请,因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撤回该项请求另行处理,本院予以准许。第二被告陈勇是第一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负责人,其履行工程施工的行为,不是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牛国际会所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合同》。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78500元(从2015年2月1日到起诉之日2015年7月15日共165天计算,按合同价款的0.2%每天标准计算)。驳回原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455元,由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瑛审判员 高海波审判员 范庆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