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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6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祥云与被告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斌、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祥云,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斌,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327-1号原告冯祥云,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张长健、陈雪均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斌。被告杨斌,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法定代表人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祥云与被告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斌、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祥云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冯祥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祥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