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永泉与杜忠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泉,杜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300号申请执行人江永泉,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杜忠文,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忠文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右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