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辉与郑睦祥、李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郑睦祥,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黄辉。被执行人:郑睦祥。被执行人:李晓东。申请执行人黄辉与被执行人郑睦祥、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睦祥、李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睦祥、李晓东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辉归还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25元、执行费58元。但被执行人郑睦祥、李晓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家庭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黄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黄辉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郑睦祥、李晓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国芳审 判 员 张跃生代理审判员 吴鹏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