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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粉铺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粉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粉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粉铺村。法定代表人李红某,系该村委会主任。李某、刘某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粉铺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粉铺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李亚双征地补偿款8000元。二、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粉铺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思航征地补偿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粉铺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执行费26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24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