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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849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杨某,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杰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