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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立峰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峰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801号起诉人刘立峰。起诉人刘立峰诉河北省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要求判令河北省眼科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私立医院,我要求剥夺其相关经营权利;河北省眼科医院所从属的土地及基础设施、基础设备一并改制私有化;三级甲等可以降级。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立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房 伟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