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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晓依与方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依,方洪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0658号原告:张晓依。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徐国健,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洪英。原告张晓依为与被告方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及的墙地砖买卖业务系原告张晓依丈夫黄明银与被告方洪英联系后形成,且黄明银系兰溪市银源陶瓷经营部的经营业主,虽然原告张晓依系黄明银的妻子,但该买卖业务相关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应为兰溪市银源陶瓷经营部,故原告张晓依以其个人名义就兰溪市银源陶瓷经营部的债权提起诉讼,显有不当,故本案原告诉讼主体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季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