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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9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阿布此尔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此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9刑初2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布此尔,男,生于1984年4月3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捕前住布拖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布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看守所。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此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琼、代理检察员谢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此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布此尔于2015年12月贩卖了两次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安某甲,2015年12月贩卖了一次毒品给吸毒人员色依某某,2015年12月3日贩卖了一次毒品给吸毒人员扭某某,2015年11月30日贩卖了价值1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阿布某某。2015年12月3日晚上19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在布拖县特木里镇光明村将阿布此尔及吸毒人员色依某某、安某甲、扭某某、阿布某某、安莫某某抓获。民警当场从火塘边搜出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8个零包毒品可疑物和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1个零包毒品可疑物,从其右手掌内搜出6个零包毒品可疑物,在其上衣右侧包内搜出一把用于分割毒品的小剪刀,从其左侧裤包内搜出毒资175元。所查获的15个零包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为1.5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系海洛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阿布此尔犯罪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毒品称量记录、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阿布此尔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阿布此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阿布此尔提出只贩卖过一次毒品,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布此尔于2015年12月贩卖了两次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安某甲,2015年12月2日贩卖了一次毒品给吸毒人员色依某某,2015年12月3日贩卖了一次毒品给吸毒人员扭某某,阿布某某也向阿布此尔购买过一次毒品。2015年12月3日晚上19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将阿布此尔及吸毒人员色依某某、安某甲、扭某某、阿布某某、安莫某某抓获。民警当场从阿布此尔家火塘边搜出9个零包毒品可疑物,从其右手掌内搜出6个零包毒品可疑物及毒资20元,在其上衣右侧包内搜出一把用于分割毒品的小剪刀,在其左侧裤包内搜出毒资175元。所查获的15个零包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为1.5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系海洛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布拖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阿布此尔贩卖毒品一案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3日19时35分许,公安民警接匿名群众报案称“特木里镇光明村有一个姓阿布的男子正在家中贩卖毒品”,接警后,将被告人阿布此尔及吸毒人员色依某某、安某甲、扭某某、阿布某某、安莫某某抓获。3、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阿布此尔家中火塘边搜出用蓝色塑料纸包裹的8个零包毒品可疑物和1个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从其右手掌内搜出6个零包毒品可疑物及毒资20元,在其上衣右侧包内搜出一把用于分割毒品的小剪刀,在其左侧裤包内搜出毒资175元。4、毒品称量记录,证实从被告人阿布此尔身上及家中搜出的15个零包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1.5克。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5]凉公物鉴(毒品)字第1329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阿布此尔身上及其家中查获的1.5克白色可疑物中提取0.1克送检,从所送检的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6、被告人照片、搜查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照片、指认照片、尿检呈阳性照片、毒品称量照片和提取毒品送检照片当庭交被告人阿布此尔辨认,被告人阿布此尔均无异议。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阿布此尔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8、证人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日19时左右,扭某某向阿布此尔购买了价值10元的毒品,并在其家中吸食时被当场抓获。扭某某看到安某甲、色依某某、阿布某某和一名彝族妇女都进来向被告人阿布此尔购买毒品吸食,后来一起被抓获。9、证人色依某某的证言,证实色依某某向阿布此尔购买过三、四次毒品,每次购买都是10元的零包毒品。2015年12月3日19时45分左右,色依某某向阿布此尔赊账了价值10元的毒品吸食时被当场抓获。还有安某甲、扭某某、阿布某某和两个不认识的彝族女子也在被告人阿布此尔家被抓获。10、证人安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日19时许,安某甲向被告人阿布此尔购买了价值10元的毒品,并在其家中吸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五天前也向阿布此尔购买过一次毒品吸食。还有色依某某、扭某某、阿布某某和两个不认识的彝族女子也在阿布此尔家被抓获。11、证人安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日19时许,安莫某某准备向被告人阿布此尔购买毒品吸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12、证人阿布某某的证言,证实阿布某某向被告人阿布此尔购买过两次毒品。2015年11月30日19时左右,购买了价值10元的毒品,2015年12月3日又向被告人阿布此尔购买了价值10元的毒品吸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13、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证实从被告人阿布此尔身上及住处搜出的1.5克毒品、一把小剪刀、毒资195元现扣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的情况。14、布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阿布此尔尿检结果呈阳性。15、毒品收条,证实从被告人阿布此尔处查获的毒品交存于布拖县公安局的情况。16、被告人阿布此尔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阿布此尔以贩养吸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并从一个叫“日某某”的妇女处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次毒品带回家中进行贩卖。2015年12月2日贩卖了价值20元的毒品给色依某某,12月3日,色依某某又向其赊账毒品吸食。2015年12月1日,贩卖了价值30元的毒品给安某甲,12月2日,贩卖了价值20元的毒品给安某甲,12月3日,又贩卖了价值2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安某甲,2015年12月3日,贩卖了价值30元的毒品给扭某某。阿布某某也在阿布此尔处购买过10元的毒品。2015年12月3日,阿布此尔和色依某某、安某甲、扭某某、阿布某某、安某乙和阿苦么某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阿布此尔住宅火塘边搜出9个零包毒品可疑物,从其右手中搜出6个零包毒品可疑物及毒资20元,在其衣服左包内搜出一把用于分割毒品的小剪刀,在其左裤包内搜出毒资175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这些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被告人阿布此尔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此尔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安某甲、扭某某、色依某某、阿布某某四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布此尔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阿布此尔提出只贩卖过一次毒品,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且有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布此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毛阿英审判员  毛 斌审判员  张 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瑛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卖或者多次贩毒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