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尹芳萍与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芳萍,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尹芳萍。被执行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太平洋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郭自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振邦,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尹芳萍与被执行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曹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