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1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臧伟红与吴小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伟红,吴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保27号申请人:臧伟红,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小云,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远华(系被申请人吴小云父亲),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臧伟红与被申请人吴小云离婚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吴小云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申请人臧伟红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小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赣0921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申请人臧伟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臧伟红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训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