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赵小斌与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昔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斌,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昔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642号原告:赵小斌,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东青,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韩忠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锐,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扬扬,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昔年,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2016)皖0705民初536号原告赵小斌诉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昔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铜陵市铜官大道中段2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涉案工程“铜陵狮子山区晶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位于本院辖区内,根据民诉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