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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代泽富与被告安徽省轴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泽富,安徽省轴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59号原告:代泽富。被告:安徽省轴商机械有限公司。原告代泽富与被告安徽省轴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祝万浩代理审判员  汪荣兰人民陪审员  陈克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