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祁华保与张林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华保,张林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550号原告祁华保,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林江,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保山。在原告祁华保诉被告张林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华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