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朱继光与北京欣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光,北京欣盛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23号原告朱继光,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明亮,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欣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杰,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继光与被告北京欣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