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卢运柏、卢慧莲等与胡庚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运柏,卢慧莲,卢国莲,胡庚送,彭立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44-2号原告:卢运柏,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卢慧莲,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卢国莲,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共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庚送,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彭立平,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3号2201-04房,组织机构代码:78892620-3。负责人:朱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徇,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该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卢锦苏诉被告胡庚送、彭立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卢锦苏于2015年12月9日去世,本案原告应依法变更为卢锦苏的法定继承人卢运柏、卢慧莲、卢伟谦、卢国莲。后卢伟谦于2015年12月28日去世,经本院询问卢伟谦的法定继承人江彩云和卢宇航,两人均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因此,本案的原告依法变更为卢运柏、卢慧莲和卢国莲。卢运柏、卢慧莲和卢国莲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运柏、卢慧莲、卢国莲撤回对被告胡庚送、彭立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卢运柏、卢慧莲、卢国莲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伟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