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第75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22日,住址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戚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日,住址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某某以与被告戚某某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戚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赵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