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行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尚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尚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行初176号起诉人黄尚好,男,1968年1月9日,壮族,住田阳县。本院收到起诉人黄尚好诉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田阳县国土资源局、田阳县百育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民委员会、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濑觉屯2队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国土资源局2010年12月27日《征收土地协议书》,并重新作出《征收土地协议书》;二、第三人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民委员会支付给起诉人土地增值补偿费74932.1元;三、被告、第三人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濑觉屯2队黄锋(组长)支付给起诉人青苗补偿费3422.27元”。起诉人称:2015年,起诉人发现广西右江鱼梁航运枢纽工程(田阳县库)淹没用地,征收了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1-6组集体土地“濑沙觉滩”,涉及土地面积245.48亩。2010年,田阳县人民政府指令田阳县国土资源局、田阳县百育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民委员、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濑觉屯2队黄锋(组长)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该《征收土地协议书》补偿亩数只有156.14亩,明显与实际征收地块编号的土地面积亩数不相符,补偿标准与田阳人民政府阳政发[2010]9号文件及阳政发[2010]45号文件的规定不符。上诉人涉及本案被征收的土地增值部分补偿费74932.1元及青苗补偿费3422.27元,第三人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民委员会、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濑觉屯2队并没有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认为本案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存在乱作为,该《征收土地协议书》应视为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上诉人请求撤销《征收土地协议书》的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涉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只规定,“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而对“撤销《征收土地协议书》”没有作出规定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关于上诉人请求“第三人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民委员会支付给起诉人土地增值补偿费74932.1元;被告、第三人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濑觉屯2队黄锋(组长)支付给起诉人青苗补偿费3422.27元”,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理行政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尚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力夫代理审判员 彭 妮代理审判员 许彩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