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吕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7刑初62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身份证号码:4105271974********,无业,住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硝东二路。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与他人在内黄县城关镇西长固农家院饭店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A×××××黑色思威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黄县市政工程管理维护处南50米时,被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8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乙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呼气酒精检测、抽血经过,车辆及抽血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吕某甲供述、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武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