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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713号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广军、尹文贤、张明洁、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88291.89元、利息1235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之后利息以988291.89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月利率9.75‰的标准自2015年8月11日起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顺延计算);二、被执行人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律师费6000元;三、被执行人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广军、尹文贤、张明洁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504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广军、尹文贤共同负担、执行费13760元由五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