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光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俞国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光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俞国芳,钱钧,宁波水森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5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法定代表人祁一飞。被执行人宁波光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俞国芳。被执行人俞国芳。被执行人钱钧。被执行人宁波水森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毛振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光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俞国芳、钱钧、宁波水森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甬北商初字第0085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51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