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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灞桥区十里铺街办成长树第一幼儿园与张子涵、张丽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灞桥区十里铺街办成长树第一幼儿园,张子涵,张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220号申请执行人灞桥区十里铺街办成长树第一幼儿园。负责人金国安。被执行人张子涵,女,汉族,2010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银,女,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7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子涵、张丽银向申请执行人灞桥区十里铺街办成长树第一幼儿园支付759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丽银主动将案件款7645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灞桥区十里铺街办成长树第一幼儿园,本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