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灞桥区十里铺街办成长树第一幼儿园与张子涵、张丽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灞桥区十里铺街办成长树第一幼儿园,张子涵,张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220号申请执行人灞桥区十里铺街办成长树第一幼儿园。负责人金国安。被执行人张子涵,女,汉族,2010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银,女,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7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子涵、张丽银向申请执行人灞桥区十里铺街办成长树第一幼儿园支付759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丽银主动将案件款7645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灞桥区十里铺街办成长树第一幼儿园,本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