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刑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永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刑财字第5号被告人陈永根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杭萧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永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追回的犯罪所得赃款81万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刑财字第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