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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4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聂亮亮与深圳恒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亮亮,深圳恒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46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亮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恒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勇,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煜馨,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聂亮亮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恒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聂亮亮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聂亮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亮亮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诉人聂亮亮负担。上诉人聂亮亮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黄国辉代理审判员  付璐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