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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毕元伦与曲国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元伦,曲国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元伦,农民。委托代理人:毕建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国胜,农民。委托代理人:肖玉华,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毕元伦因与被上诉人曲国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毕元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毕元伦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52元,由上诉人毕元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