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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胡清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胡清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3002号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叶国裕,主任。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清山,男,194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被告胡清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缴纳租金,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健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益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