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与闵芬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闵芬芬,明川,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535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住所地平阴县。诉讼代表人李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坤,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员工,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杨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员工,住平阴县。被告闵芬芬,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明川,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与被告闵芬芬、明川、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闵芬芬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3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承担。审判员 崔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