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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王雪林、周国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周国玺,王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603号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下坝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549-5。法定代表人薛文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小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宗希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国玺,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徐海川,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林,女,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玺、王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国玺、王雪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国玺、王雪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国玺、王雪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重庆百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