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刘高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刘高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845号原告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3幢21-6,组织机构代码56349636-1。法定代表人周畦。被告刘高珍,女,1956年8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高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高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元,由原告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幸灵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