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02刑初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某),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2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辩护人卢星宇,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卢星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黄某、冯某、刘某、李某、朱某、农某到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滋事,陈某甲等7人见一对学生情侣在足球场内聊天,遂与黄某等7人围住那对学生情侣进行殴打。随后陈某甲又与黄某等7人来到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田径场靠近实训基地的一块草坪,见被害人陈某丙与其女友王某坐在草坪内聊天,陈某甲等5人便一同走向草坪地围住陈某丙,李某和农某则在路边处等待,随后陈某甲拿着一根长约30厘米的甘蔗头威胁陈某丙实施抢劫,陈某丙害怕被打就拿出82块钱交给陈某甲。抢劫得手后,陈某甲等人逃离现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甲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在校方未介入时,陈某甲等人已经将钱退还给被害人,且案发后陈某甲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收据原件一张以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一份。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黄某、冯某、刘某、李某、朱某、农某到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滋事,陈某甲等7人在学院田径场上见到一对学生情侣在足球场内聊天,遂与黄某等7人围住那对学生情侣进行殴打。随后陈某甲又与黄某等7人来到学院田径场靠近实训基地的一块草坪,看见被害人陈某丙与其女友王某坐在草坪内聊天,陈某甲等5人便一同走向草坪地围住陈某丙,李某和农某则在路边处等待,随后陈某甲拿着一根长约30厘米的甘蔗头顶住陈某丙威胁实施抢劫,陈某丙害怕被打就拿出82块钱交给陈某甲。抢劫得手后,陈某甲等人逃离现场,并将抢来的钱用于买饮料、吃夜宵等。另查明,案发第二天,陈某甲等人知道抢劫事情败露后,便凑钱退还给了被害人陈某丙,但在退钱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了冲突。案发后陈某甲通过学校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丙的医疗等费用6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8日晚9点半左右,其和女朋友王某两人正在学校田径场与物流实训棚之间的校道边坐着聊天时,有7个男子朝其两人走来,其中一名男子用一根很硬像棍子似的东西顶住其脖子说“不要动,抢劫。”几名男子就围住其和女朋友,其就问那名男子说:“你要干什么?”那个男子就说“抢钱”,其就从裤袋处拿出几张人民币(具体面额是多少不记得了)递给那个拿棍子顶住其脖子的男子,那个男子接过钱后,突然拿起棍子往其头部打了一棍,然后那些围住的人就走开了。事发后其打电话跟班主任陈某乙说被抢劫了,班主任就过来了解情况,还带其到学校学工处查看学生档案辨认人,但没有查看出是哪几个男子,然后班主任就跟其说等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再报警。后来,其中专部的朋友打听到抢劫人身份后,第二天,其就叫昨晚抢劫其的那个人退还钱,但在退钱后,双方因道歉问题而发生肢体冲突。最后其打电话跟班主任陈某乙老师,随后班主任和学校领导就过来了解情况,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就来到学校了解情况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晚9点半左右,其和男朋友陈某丙坐在学校田径场那边聊天。有七个男青年从物流实训室那边向田径场走过来,都戴着口罩,其还以为他们感冒还是什么的,出于好奇,其还数了人数,一共有七个人,都是男的。他们走过来靠近其和陈某丙的时候,其看见有一个男青年站在陈某丙后面,同时有一个男青年用右手拿着根棍子(不知道是木棍还是什么棍)站在陈某丙左边并用棍子指着陈某丙的头说:“别动,打劫,把钱交出来。”于是陈某丙没敢说什么只好从自己裤子口袋拿出一百元人民币左右(具体金额不清楚)交给那个拿棍子指着他的男青年。那名男青年得钱后就用棍子敲了一棍在陈某丙头上,这七名男青年就跑了。随后其就回宿舍了,陈某丙后面去哪里其也不知道。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22时左右,学生陈某丙给其打电话,称在学校足球场旁被7名男子抢劫了近100元人民币(被抢的具体钱数是多少其不清楚)。其接到电话后及时与陈某丙了解情况,并与学工处值班老师冯道森进行了联系,之后冯道森老师把陈某丙带到学校学工处进行进一步调查,其也在学工处。1月9日17时左右,本校的林茂全老师打电话给其,称学生宿舍楼前有学生打架,并且有学生受伤。过了一会儿,陈某丙打电话给其,称被昨晚抢劫的人叫了20多人用钢管和刀具殴打,有人受伤。其就及时赶到学生宿舍找到陈某丙,陈某丙告诉其陆某已经去医院治疗伤口。因当时陈某丙说自己也挨打,其就叫陈某丙去医院检查一下伤情,然后其向公安机关报警。5、证人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晚上9点多,其在宿舍玩手机,杨某说陈某丙出事了,在红楼超市那里等。其宿舍和陈某丙宿舍的6个同学就去找陈某丙。见到陈某丙后,陈某丙称在学校田径场被7个人抢走身上100多元钱。其6个同学就一起跟陈某丙往学校田径场走,路上碰到老师,陈某丙就跟老师说被人抢劫的事,其几个人就回宿舍了。第二天,陈某丙打听到抢劫人的身份后,要求那些抢劫的人还钱,在还钱的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在殴打过程中,陆某左手手肘有一个很深的伤口,留了很多血,陈某丙后背脱了层皮,有点划伤,也留了血,等把血擦干净后,陈某丙就打电话给老师,然后就报警了。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9日下午5点钟左右,其放学回宿舍在开拓6栋1楼门口碰到陈某丙、陆某以及陈某丙的几个同学,陈某丙告诉其在等昨晚抢劫的人来还钱,其就和陈某丙等人在那里等。大概10分钟后,其见有4、5个中专学生走过来,有20多个人跟在那几个人后面。有一个负责主事的人掏出几十元(具体数额不清楚)给陈某丙。其这边有一个人(不清楚是谁)就说让他们道歉,对方有一个人说不道歉又怎么样?后对方用本地方言交流半分钟后,那个主事的男子和其他人就冲上来打陈某丙,陆某和其几个人就冲上去拉陈某丙出来,对方20多人就拿铁棍和刀冲上来,专打陈某丙。其几个人把陈某丙拉出来后,就往宿舍楼梯方向跑,陆某被对方抓住后推进楼梯口打,当其几个人跑到三楼时,发现陆某没上来,就跑回去,看见对方已经跑走了,陆某的手臂流血,其几个人就把陆某带回宿舍,用纸巾擦血,然后把陆某送去医院。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9日下午17点左右,其放学后听到隔壁宿舍的陈某丙说等一下去楼下拿昨晚被抢的钱,其就和陆某、陈某丙一起走到宿舍楼前的空旷地等拿钱来给陈某丙的人,陈某丙的朋友杜某、蒙某、方善学以及另一个不知道名字的本校同学也在一起等。约5分钟后,其看见××左右走过来,一名男子拿出一叠钱(都是10元左右的面值,大约100元)递给陈某丙,陈某丙接过钱后,方善学对陈某丙说叫他们道歉,但陈某丙没有回应。对方听见要求道歉后,就用方言讲了几句话,就冲上来殴打陈某丙。看到陈某丙被殴打,其就冲到人群中把陈某丙拉出来进入宿舍楼去,然后其和陈某丙就分开跑了。其跑到2楼一间宿舍躲了起来,陈某丙跑到哪里不清楚。过了一分钟左右,其看见殴打陈某丙的那帮人还聚集在楼下,其就往楼下走,看见杜某在楼梯拐角那里拦着几个人不给上楼。其当时比较害怕,就上楼回到宿舍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其和陈某丙等人一起来到公安机关反映当时的情况了。8、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9日下午17时左右,其放学回宿舍后,同宿舍的陈某丙对其说昨晚在学校足球场被抢了一百元人民币,抢劫的人等一下拿钱来还,叫其一起下楼拿钱。其同意后就和陈某丙一起下楼,隔壁宿舍的杨某也一起去,和其一起的还有方善学、蒙某、杜某,其6个人在宿舍楼下等了大约2分钟后,看到有一群(××)本校中专的学生走过来,一名男子拿出一叠钱(具体面值和数额不清楚)递给了陈某丙。方善学对陈某丙说叫他们道歉,但陈某丙没有回应。对方听到要求道歉,就冲上来殴打其和陈某丙、杜某。杨某就冲进人群中把陈某丙拉出来跑进了宿舍楼去。陈某丙跑上楼后,参与殴打的对方人群就停手散去了,其也回到了宿舍。回宿舍后发现其左手肘部流血了,其简单的用纸巾擦了伤口后就到医院治疗了。9、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21时33分左右,其朋友陈某丙打电话告诉称被人抢钱了,其就去找陈某丙。当时看到陈某丙和7个同学在一起商量事情,查找抢钱的人。陈某丙还带其和7个同学到被人抢劫的地方,但是没有发现那些抢劫的男子,随后就各自回到宿舍休息了。第二天,陈某丙查清实施抢劫的那些人身份后,对方把钱退还给了陈某丙,但在还钱后双方发生了冲突,直到学校保安赶来后才散开。1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晚上8点左右,陈某甲对其、李某、一个大新籍学生、一个崇左籍学生、“老猪”、“贝哥”说去田径场打人,大家就跟去了。当看见在足球场有一对情侣在聊天时,大家围住后便打了那对情侣。几分钟后,大家往田径场走去,其在路上捡了一根长约30厘米的甘蔗头交给陈某甲。走到田径场旁边的草地时,看到另一对情侣聊天,大家把那对情侣围住后,陈某甲拿着那根甘蔗指着那个男子说抢劫,见那个男生不理,陈某甲又说拿刀出来,那名男生就从口袋里拿钱出来(具体多少不清楚),陈某甲拿到钱后,用甘蔗打了那个男生的头,其便跟陈某甲说跑吧,然后大家就往宿舍方向逃跑了,陈某甲在逃跑途中把甘蔗头丢在了地上。大家把抢来的钱在学校小卖部里买东西吃后就回宿舍睡觉了。第二天,那名被抢劫的男子查到了抢劫的人是李某等人,其和其他朋友便凑钱打算退还给被抢劫的男子,但在把钱退还给那名男子后,双方发生了冲突。1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晚8点左右,其和陈某甲、黄某、刘某、李某、农某、朱某一行7人走到学校田径场玩。约9点钟时,陈某甲对大家说看看有什么人不顺眼就打,大家就跟着走了。在田径场靠近池塘的草地,见到一对情侣,陈某甲捡了一截甘蔗头往那对情侣走去,大家也跟着走过去。走到那对情侣时,陈某甲用甘蔗头顶着那对情侣的男子说打劫,又对黄某说拿刀出来,那对情侣的男子就从裤兜里拿出一把钱递给陈某甲,陈某甲接过钱后,就用甘蔗头对着那男子头部敲了一下。随后,陈某甲带着大家逃跑了。后来大家把抢来的钱用来吃夜宵了。第二天,其几个人在把钱退还给被抢劫的那名男子后,双方发生了冲突,最后被老师发现了。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晚,其和朱某、李某、陈某甲、“龙哥”、“本地佬”、“阿铭”共7人商量出去惹事(××)。大家走到学校田径场,动手打了一对情侣的男子。打完之后,大家就走到学校体育馆那边,看见一对情侣坐在草坪上,“龙哥”捡了一根甘蔗(长约30厘米)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就用那根甘蔗指着被围住的那对情侣男子说打劫,那男子就拿出钱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得钱后就用甘蔗打了那男子一下,然后大家就分头跑了。后来陈某甲和大家用抢来的钱拿去吃夜宵了。第二天,那名被抢劫的男子查到其和陈某甲等人的身份后,陈某甲和其等人就凑钱退还给那名男子,退还钱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了冲突,后来被学校老师发现处理了。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晚7点半左右,其和陈某甲、冯某、农某、刘某、朱某、黄某等人一起在校园里玩,到了晚上8点50分左右,陈某甲提议说去找人打,大家就跟着走了。当走到小池塘边草地上时,看到一对情侣在聊天,陈某甲就捡了一根甘蔗头和其他人往那对情侣走去,陈某甲拿着甘蔗头顶住那对情侣的男子说抢劫,抢劫得手后,大家就分头逃跑了。第二天,陈某甲和大家把钱退给被抢劫的那名男子后,双方发生了冲突,老师赶来后,大家就四处跑开了。1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晚上9点左右,其和李某、刘某、陈某甲、“龙哥”、“阿铭”以及一个不认识本校同学在学校足球场跑道旁的草地上抢劫了一对情侣80块钱。15、证人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晚上8点左右,其和冯某、陈某甲、李某还有3个不认识的人一起逛校园。陈某甲提议说去抓人来打,其就一个人走到跑道旁边的石凳玩手机,陈某甲、冯某、李某等人就走开了。到了9点钟左右,其和大家往实训室后面走,看到一对情侣后,陈某甲就带头往那对情侣方向走,其和李某站在旁边的路灯下。大概过了2分钟,他们就跑出来了,还说了句“抢劫了,还不跑啊?”于是,大家就往宿舍方向跑了。第二天,其跟陈某甲等人去还钱给被抢劫的男子,双方还发生了冲突。1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晚,其在宿舍里听陈某甲说,陈某甲当晚伙同本校的冯某、“龙哥”等五六个人用甘蔗头抢劫了一对情侣80块钱。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田径场的一块空地草坪。18、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带领公安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辨认。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辨认出被害人陈某丙、“老朱”朱某;黄某辨认出“阿猪”朱某及农某、冯某;刘某辨认出“阿铭”冯某、“龙哥”黄某、农某;农某辨认出刘某、黄某、朱某。附被告人陈某甲指认案发时其所戴帽子的照片。20、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作案用的甘蔗头及帽子予以扣押的事实。2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1日23时43分,南宁市公安局福建园派出所民警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群莱酒店,将网上在逃人员陈某甲当场查获,并依法将陈某甲带回福建园派出所。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出生于1995年11月21日,作案时已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2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供称2015年1月8日晚上9点左右,其和黄某、冯某、李某、农某、“老朱”以及刘某和本宿舍的其他同学等7人从学校创新一栋105号宿舍出发,想到校园里滋事,到了学校田径场时,其提议去殴打在校园里的情侣,随后其和其他人便殴打了一对在田径场里的情侣。殴打那对情侣后,大家看到田径场附近的一块草坪上有一对情侣,便走向这对情侣,这时黄某给了其一根30厘米左右的甘蔗头,其就用这跟甘蔗头指着那对情侣的男子头部说:“打劫”,由于这对情侣怕被打,那名男子只好从裤子的口袋拿出一沓钱出来给其。得钱后,其跟那个被抢的男子说:“没钱还出来泡妞”,说完其就用甘蔗头往那个男子头部敲打了一下,又把那根甘蔗头往被抢男子身上丢去,那男子也没有躲闪开就被甘蔗头丢中了,然后大家就逃离了现场。其和黄某等人来到学校的小卖部,在那里其数了数刚才抢得的钱,一共是82元人民币,随后其和其他人就用抢来的钱拿去买饮料、吃夜宵了。第二天,那名被抢劫的男子找到了其和朋友,其和朋友在把钱退还给那名男子后,双方发生了冲突。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所有证据均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吴坚定代理审判员 甘祥杨人民陪审员 邹佰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倪咏媛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