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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战武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战武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刑初1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战武,男,1973年8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身份证号150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平庄村*组***号。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因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战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元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冯战武无罪。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抗诉。2016年1月13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赤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元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佳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战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冯战武在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因对赤峰市元宝山区交警大队所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满,将事先准备好的柴油倒在自己身上企图自焚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制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战武以将柴油浇在自己身上,企图点燃自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次庭审中被告人认为,我认为我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我的目的就是想让公安局的领导重视我的事,给我解决,当时如果没有人劝阻,我也不会把我身上的柴油点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战武于2015年1月2日驾车在平庄南环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逃逸,被告人冯战武报警后元宝山区交警大队民警出警。1月6日,交警大队民警通知冯站武,称未能查获肇事逃逸的车辆,并让冯战武将其受损车辆开回自行维修。次日15时许,被告人冯战武因对交警大队的处理结果不满,酒后用两个色拉油桶在加油站购买了50元-35号柴油后,来到元宝山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称自己是老百姓,自己的车被刮了也没人管,谁也别管他,让在场的人都出去,边说边把柴油倒在自己身上2.27升,并拿出一个打火机,以自焚相威胁要求见公安机关领导,并讨要说法,称不给个说法就不活了,在场民警及被告人女儿对被告人进行劝说后,由被告人女儿将油桶从被告人手中拿走,被告人被带到交警队办案中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元宝山区交警大队于2015年1月7日将本案移交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2、证人董志军的证言证实,他是事故处理中心交警。2015年1月7日下午3点多,他在单位办公,听见外面有人吵闹,说要往身上倒油,他就出去了。出来大厅他看见一个男的(冯战武)拎起一个油桶往自己身上倒了,随后拿出一个打火机,他就和姜仕立、吕新华他们三个上前劝阻,在劝阻时冯战武不听,又拿起油桶往身上倒了一次,这时冯战武的家人也来了,后来他和吕新华还有冯战武的家人一起劝阻最后把油捅夺下来了,随后他们把冯战武带到交警大队办案中心。冯战武是因为2015年1月2日在平庄南环出了一起交通事故,这起事故是他处理的,但无法确定肇事车辆车型、车号,于是他就将调查情况通知了冯战武,冯战武那天来就是问为啥没有找到肇事车,所以就在他们单位倒油自焚。当时他们单位有他和吕新华、姜仕立,还有几个等待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冯战武没有自焚,就是把油倒在自己的身上,拿出一个打火机要自焚,后来他们发现这个情况就及时的拦下了。3、证人姜仕立的证言证实,他是事故处理中心交警。2015年1月7日下午3点多,来了一个男子(冯战武),手拎着两桶油,当时说要见杨局长,说要讨个说法,如果不给个说法就要不活了,声称要点燃,说着时冯战武就拎起一个油桶往自己身上倒了,随后拿出一个打火机,他就和董志军、吕新华他们三个上前劝阻,在劝阻时冯战武不听,又拿起油桶往身上倒了一次,这时冯战武的家人也来了,后来他和吕新华还有冯战武的家人一起劝阻最后把油桶夺下来了,随后他们把冯战武带到交警大队办案中心了。冯战武是因为2015年1月2日在平庄南环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无法确定肇事车辆车型、车号,冯战武对处理的结果不满意,所以那天来说要讨个说法,要是不给个说法就在他们单位自焚。当时他们单位有他和吕新华、董志军,还有几个等待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冯战武拿的是柴油,冯战武没有自焚,就是把油往自己身上倒了两次,拿出一个打火机要自焚,后来他们很多人劝阻把冯战武拦下了。他们对冯战武进行劝阻后,冯战武主动放弃了自焚的行为,他们看冯战武的情绪稳定了,他们随后把冯战武手中的油桶抢下来了,并把冯战武带离了事故处理中心。4、证人吕新华的证言证实,他是元宝山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交警。2015年1月7日下午3点多,来了一个男子(冯战武),手拎着两桶油,当时说要见杨局长,说要讨个说法,如果不给个说法就不活了,声称要点燃,说着时冯战武就拎起一个油桶往自己身上倒了,随后拿出一个打火机,他就和董志军、姜仕立他们三个人上前劝阻。在劝阻时冯战武不听,又拿起油桶往身上倒了一次,这时冯战武的家人也来了,后来他和姜仕立还有冯战武的家人一起劝阻,最后把冯战武的油桶夺下来了,随后他们把冯战武带到交警大队办案中心了。冯战武是因为2015年1月2日在平庄南环出了一起交通事故,但无法确定肇事车辆车型、车号,冯战武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所以那天来说要讨个说法,要是不给个说法就在他们单位自焚。当时他们单位有他和姜仕立、董志军,还有几个等待处理事故的当事人。那名男子没有自焚,就是把油往自己身上倒了两次,拿出一个打火机要自焚,后来他们很多人劝阻把冯战武拦下了。5、证人李春君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他在元宝山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大厅办事,进来一男子(冯战武),左手拎着两个装色拉油的桶,里面装着液体,冯战武进屋后站在大厅中间说谁也别管我,说话的同时把桶里的液体从头顶往身上倒,这时民警姜仕立上前制止并说你这是干什么,冯战武说自己的车被刮了没人管,这时大厅内充满柴油的味道,他就出去了。在他往外走的时候,他看见冯战武手里拿着一个打火机,大厅里屋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也出来了,以后的事清经过他就不清楚了。冯战武好像是喝酒了,没有与民警发生冲突。冯战武倒了其中一桶的一半,另外一桶还没来得及倒就被民警及时制止了。冯战武没往其他地方泼柴油,就往自己身上泼柴油来。6、证人白玉华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下午,她到元宝山区交警大队的事故中心处理交通事故,有人(冯战武)在事故大厅往身上泼油的事她知道,当时她在场。当时大约15点左右,她刚要进处理事故的大厅,就看见冯战武拎着两个塑料捅,里面装着柴油,因为闻着是柴油的气味,冯战武浑身上下也都是柴油,旁边的警察拉着冯战武,不让冯战武往身上倒柴油,警察在门口拦着没让她们进屋,好几个警察在拽着冯战武,劝冯战武,冯战武还跟警察撕撕把把的,冯战武嚷嚷着什么事,她听着好像是撞车的事,冯战武说也不给我解决,后来冯战武的女儿去了,也边劝边拽冯战武,冯战武手里的桶被人抢走了,冯战武掏兜,也不知道在掏什么,并说也不给解决,后来来了几个警察把冯战武带走了。7、证人李文平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下午大约3点左右,他在交警队董志军办公室处理交通事故,他在办公室听见大厅外面有人吵吵,他出去看见有一名男子(冯战武)拎着两个白色的塑料桶,冯战武说自己是老百姓,车让人撞了,经过8个摄像头交警都没查到是谁。冯战武身边站着四、五个警察在劝冯战武别激动,让冯战武到屋里他们给冯战武查,男子说你们别过来,警察上前想把冯战武手中的桶拿下来,冯战武抓着不给警察,在这过程中从桶内撒在地上不少柴油。过了一会冯战武的女儿来了,并劝冯战武回家,冯战武当时好像喝酒了。8、证人李春华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下午15时许,他当时正在交警队事故处理大厅办事,他当时在事故处理大厅的门口站着,他看到有一名男子(冯战武)在门口往外扔了一个瓶盖,接着冯战武嚷嚷着让人都出去,冯战武一边嚷嚷着一边就拿起一个看着像装食用油的桶把里面的液体往自己头上倒,他当时看见冯战武这种行为后他还招呼冯战武说你要干啥啊,冯战武听见他招呼之后就把手里的桶放下了。这时交警队的姜仕利出来了,冯战武当时不太清醒,好像是喝酒了。9、证人潘智慧的证言证实,她是平庄南环加油站加油员,2015年1月7日下午2点左右,加油站来了一个男子(冯战武),冯战武拎着两个豆油桶说加50元钱的柴油,她就给冯战武加了50元钱的柴油。加油站规定不能销售散装汽油,对柴油没有规定。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元宝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大厅。11、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被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当日,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疑似可疑液体两桶、黄色打火机一支后扣押并随案移送。1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证实,在场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经过情况,冯战武手拎两塑料桶柴油到交警队事故处理中心大厅后,不停质问在场交警称自己是老百姓,交警为什么找不到肇事逃逸的车辆,沿途经过8个摄像头怎么找不到,与交警姜士利交谈时称姜士利为叔叔,说侄子给你跪下了,其随后给姜士利跪下,冯战武在打电话期间将油桶放在脚边的地上,不让别人动,后冯战武的女儿等人到场,冯战武又将柴油往自己身上倒,在场民警同其家属一同劝说冯站武,后由冯战武的女儿将油桶从冯战武手中拿走,冯战武被带到交警队办案中心。13、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赤公(司)鉴字(2015)第2016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液体材料中检出柴油成分。1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15、被告人冯战武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号晚上九点多,他开车在平庄南环附近与一辆黑色轿车发生碰撞,当时他停下车就下车了,下车后发现肇事车辆跑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交警去了处置完现场后,交警让他把他的车开到老交警队大院,他就回家了。1月3号上午交警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做一下笔录,他做完笔录后就回家了。一直等到1月6日交警队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一趟,到了交警队处理事故的民警和他说监控都看了,肇事车辆现在找不到了,让他把车自己先开回去修车,当时听这个结果他挺憋气,交警让他签字他也没签,车他也没开回去,他就回家了。1月7日上午因为出车祸的事,他和他媳妇吵了几句嘴,他就更来气了,他感觉这事交警办理的不公平,中午他自己在家喝了半杯白酒,喝着酒他就感觉自己窝囊,他感觉没处说理了,他在家里就想去找交警的杨局长讨个说法。要是不给他个说法他就不活了。喝完酒以后他就出去了,出去时大概是2点40分左右,他在家里拿了两个食用油的桶,去南环加油站,他看见打汽油的那里人多,他就买了50元钱的柴油,装了两个半桶的柴油,他就打车去了交警的事故处理中心。到了后他就进了事故处理中心的屋里,当时他看见两个女的在屋里,他就和那俩女的说让她俩离他远点,那两个女的就走了,他直接把拿着的一桶柴油倒在了自己身上,之后交警的工作人员就出来把他拦住了,他就说要见杨局长,工作人员劝他的时候有人当时拽他,他就从裤子兜里把打火机拿了出来,发现打火机是坏的,事故的交警继续劝他,他就说不行,必须要见杨局长,今天必须要个说法,后来交警上来阻止他,他又拿了一个柴油桶又往上身倒了一下,吓唬交警不让他们上来拽他,这时他女儿也上来了,也一起劝他,过了一会他就被交警带到了公安局的办案区了。他当时去讨说法要自焚的是公安局的事故处理中心,当时他进屋看见有俩个女的,办公桌那有一个交警,他让那两个女的出去是因为要是不给他个说法他就不想活了,他怕点着了柴油把旁边人烧着,所以他就让那两个女的先出去。他选择事故处理中心进行自焚当时他也没有多想,他要以自焚的行为去交警事故处理中心讨说法,因为他感觉交警给他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公平,他就想以这种方式讨说法,如果交警不给他个说法他就不活了,他就在交警事故处理中心自焚了,至于后果他没有想。他当时去加油站打的柴油,因为他看着哪个方便打哪个。他在事故处理中心把倒在身上的柴油没点着,他刚开始拿出个打火机是坏的,后来交警劝他,就没有点成。本次庭审中,检察机关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1、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实验笔录证明,冯战武剩余柴油容积为6000ml(6升)。经元宝山区中石油元宝山经营部平庄加油站出具的证明及当时给冯战武打柴油的加油员证实,2015年1月7日冯战武所打的柴油为-35#国标(III)柴油,当天零售价格为6.04元。冯战武打了50元柴油,经计算冯战武所打柴油总量为8.27升,经测量冯战武浇洒柴油后剩余柴油为6升,综上,冯战武所浇洒柴油为2.27升。2、证人潘智慧的证言证实,她是平庄南环加油站加油员,2015年1月7日,加油站来了一个拎着两个豆油桶加柴油的男子(冯战武),因为当天他们就有-35#国标(III)柴油,她就给冯战武加了50元钱的-35#国标(III)柴油。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元宝山区经营部说明证实,我站位于元宝山区平庄镇内环南路与锦山路交汇处,2015年l月7日我站只经营-35#国标(III)和国标(IV)柴油,单价分别为604元/升;6.40元/升。4、被告人冯战武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7日他在平庄南环大桥下面的加油站买了50元钱的柴油,加了多少升他不知道。他当时带了两个食用油桶去的,他把买的柴油平均倒到了这两个桶里。因为一个桶装不下50元钱的油。他平时吸烟,但他从进入事故中心大厅开始一直到最后都没有吸烟。他带去事故中心大厅的打火机是他平时吸烟使的,随身携带。他到事故处理中心掏出打火机时才发现它是坏的,这个打火机没有点火的那个压钮,不能打火。他当时就没想用打火机点火烧他自己,就想吓唬吓唬他们让他见到杨局长说说他案子的事。他当时拎了两个半桶的柴油,往自己身上倒了一个半桶的三分之一。倒完后剩下的那些柴油被交警队的人拿走了。他往自己身上倒柴油后有交警事故的姜仕立和他姑娘冯俊燕劝阻的他。还有几个人他不认识。当时姜仕立劝阻他说:“你闹啥,不就把你车撞了么,找不着我给你修车,你快到后面洗洗去”。经过一段时间劝阻后姜仕立和他姑娘就把他带到大厅里侧的洗手间洗脸去了。他记得当时他就把打火机放在洗手池子旁边了,没有人和他抢打火机。等他洗完脸出来后杨局长就来了,然后交警队的人就把他带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战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对方逃逸而未获赔偿,为讨要说法,其携带购买的柴油到元宝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大厅,将柴油浇在自己身上,并声称自焚。冯战武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恐吓交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战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战武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对其免除处罚。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战武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明林审判员  侯志民审判员  赵晓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