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淑贤与赵长顺赵玉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贤,赵长顺,赵玉贤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877号原告:赵淑贤,女,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赵长顺,男,58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赵玉贤,女,48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赵淑贤与被告赵长顺,赵玉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受理,2016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淑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长顺经公告传唤,被告赵玉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淑贤诉称:原告兄妹四人与二被告系兄妹关系,因赡养父亲赵恒志等缘由家庭内部产生过争执。我父亲生前到法院起诉二被告赡养,在诉讼期间,我父亲病故。老人生前看病以及生前赡养,去逝后所花费用均由我垫付,故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为老人看病垫付的医药费1186元,丧葬费1132元,赡养费3894元。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赵恒志养育4名子女,原、被告均为其子女。赵恒志生前同原告一居生活,2015年因赡养与子女产生矛盾,赵恒志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在诉讼期间,赵恒志于2015年11月2日病故。生前看病花医疗费2033元,去逝后丧葬费用2226.05元及2015年7月份以后的赡养费均由原告垫付。本院认为:二被告作为赵恒志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赵恒志生前及病逝后所花费用,应由四名子女均摊。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长顺给付原告赵淑贤垫付的赵恒志赡养费833元,医疗费508.25元,丧葬费556.5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97.76元。被告赵玉贤给付原告赵淑贤垫付的赵恒志赡养费833元,医疗费508.25元,丧葬费556.5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97.7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公告费280元由被告赵长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弃权利。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