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莫夏定与莫云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夏定,莫云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572号原告:莫夏定。委托代理人:姜国贞,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云利。委托代理人:郭金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夏定与被告莫云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夏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夏定负担。审判员 江学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