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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莫夏定与莫云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夏定,莫云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572号原告:莫夏定。委托代理人:姜国贞,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云利。委托代理人:郭金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夏定与被告莫云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夏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夏定负担。审判员  江学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