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董广聪与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舒天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广聪,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舒天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广聪。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南麓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阮洪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天峰。上诉人董广聪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广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广聪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广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董广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庆龙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