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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231号原告范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剩余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