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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8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幼平乡上里村林王屯村民小组与上里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幼平乡上里村林王屯村民小组,上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131号原告幼平乡上里村林王屯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阳大勇,组长。被告:上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进忠,上里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幼平乡上里村林王屯村民小组诉被告上里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胜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霜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幼平乡上里村林王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到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幼平乡上里村林王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幼平乡上里村林王村民小组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胜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