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达伍、桂和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达伍,桂和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456-1号原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综合经济开发区潜阳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许文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力祥,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达伍。被告:桂和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达伍、桂和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桂和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是合同关系,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徐达伍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望江县,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桂和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桂和平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桂和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彤 来自